日前,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從2018年起,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由試點階段進入全面推開階段。審計新規落地,標志著一項全新的、經常性的審計制度正式建立。
日前,武漢市采用衛星遙感影像對比分析土地、水利、森林、大氣質量變化,運用無人機技術設備查看湖泊、河流全貌和無法涉足的細節,出動大氣質量、水環境應急監測車對企業排污、湖泊水質等進行現場抽檢。
不獨武漢,整個湖北都行動起來,普查摸清自然資源“家底”。湖北省測繪地理信息局副局長何保國表示,普查掌握了湖北省地理國情“家底”,建成了普查數據庫系統,數據之大、要素之多、精度之高前所未有。
山東膠州專門成立自然資源資產審計中心,將衛星圖像法、成本逼近法、水準儀、紫外線分光光度計等30余項現代技術首次應用于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此項審計工作不僅運用查賬、對圖、核表、實地勘查等傳統審計方法,還將利用衛星影像、遙感測繪、大數據等先進技術,從而準確掌握自然資源資產變化情況。
當前,覆蓋全國的地形數據庫、遙感衛星圖像數據庫、土地和林業等資源網上審批庫已相繼建立。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的數量質量變化情況,或者叫多了、少了,好了、差了,在這些現代高科技下一目了然。
《規定》明確,該項審計內容主要包括領導干部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等。
中國社會科學院財經戰略研究院財政審計研究室主任汪德華認為,自然資源資產保護和增值是落實綠色發展理念、建設美麗中國、滿足人民對美好生活需要的基礎環節。全面推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是審計服務于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服務于現代化國家治理體系的體現,是大勢所趨。
兩辦此次出臺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是對2015年《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的延伸。據了解,截至今年10月,全國審計機關共實施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項目827個,涉及被審計領導干部1210人。
2015年在湖南省婁底市實施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2016年組織在河北省、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等40個地區開展了審計試點;2017年上半年又組織對山西等9。ㄊ校h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了審計試點。
審計試點連續圍繞“審什么、怎么審、如何進行評價”進行了積極探索和經驗總結。審計署有關負責人表示,審計試點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探索揭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積極探索符合實際的有效組織形式,形成了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做法。
記者采訪了解到,自2014年武漢市率先在湖北省試點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審計以來,目前已有20多名干部被問責追責和追究刑事責任,其中8人因生活污水收集系統建設推進不力被撤職處分。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教授喬新生認為,目前,我國已基本形成較為完善的環保法律體系,但目前環境保護法執法對象大都針對企業和個人,而對官員在生態環境保護的失職、瀆職上追責問責力度還不夠。事實證明,一些“雨過地皮濕”的問責不僅沒有起到警醒作用,反而產生邊強調邊破壞的“破窗效應”。
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的出臺就是要改變這種狀況,就必須在“碰硬”上下功夫,對于在環保領域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領導干部嚴肅追究紀律責任,存在利益輸送、貪污腐化的,一律依法嚴懲。
全面推開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無法回避的一個問題是,山水林田湖草由不同部門主管,審計機關能否及時、準確拿到相關數據尤為重要。就算拿到數據,基層審計人員是否具備相應專業能力作出客觀評判也值得關注。
對此,《規定》明確表示,國務院及地方各級政府負有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職責的工作部門應當加強部門聯動,盡快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共享平臺,并向審計機關開放,為審計提供專業支持和制度保障,支持、配合審計機關開展審計。
新華社發 張鐸 作
記者基層采訪調研發現,在當前的審計過程中,一些基層干部也遇到一些困惑,當前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還未完成實物量向價值量的轉換,一些物品缺乏參考價格。比如,林木資源的統計中,榆樹、楊樹都可以參考市場交易價格定價,但是對于一些稀有樹種,因為沒有市場交易行為,所以難以定價。
內蒙古審計廳資源環境審計處處長李慧敏認為,下階段可以建立全國統一的資源價值量調查方法,相關部門需制定出臺一套可操作性強、可動態調整的定價方法,指導各地區自然資源資產負債表的編制工作,利用不同系數進行定價,能夠把不同資源加在一起,并可將這些資源進行橫向對比。
專家建議,除了加強部門聯動,政府還可考慮綜合利用來自科研院所等單位的專業人士共同參與相關審計項目,把這項審計做精做實,督促協助領導干部在任期內打好“生態牌”、算好“生態賬”。
(來源:新華社 記者:陳俊 彭源)
審計署負責人
就《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
答記者問
近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標志著一項全新的、經常性的審計制度正式建立,2018年起由審計試點進入到全面推開階段。審計署負責人就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答:黨中央高度重視生態文明建設,黨的十八大將其納入“五位一體”總體布局,把綠色發展作為五大新發展理念之一。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保護環境就是保護生產力,改善環境就是發展生產力。習近平總書記高度重視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對生態文明體制改革制度的四梁八柱作出了部署和要求,這些重大舉措能不能落到實處,關鍵在領導干部,要落實領導干部任期生態文明建設責任制,實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作出明確部署。2015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提出構建起由自然資源資產產權制度等八項制度構成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將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納入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中,并明確要求2017年出臺規定。這項改革是在習近平總書記親自關心和領導下推出的。
習近平總書記在黨的十九大報告中明確提出,建設生態文明是中華民族永續發展的千年大計,必須堅持節約優先、保護優先、自然恢復為主的方針,牢固樹立社會主義生態文明觀,推動形成人與自然和諧發展現代化建設新格局。
制定《規定》是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加快推進生態文明建設要求的具體體現,是黨中央關于生態文明建設戰略部署的又一重大成果,對于領導干部牢固樹立和踐行新發展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推動形成綠色發展方式和生活方式,促進自然資源資產節約集約利用和生態環境安全,完善生態文明績效評價考核和責任追究制度,推動領導干部切實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答:2015年以來,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和《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方案〉的通知》要求,審計署圍繞建立規范的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制度,堅持邊試點、邊探索、邊總結、邊完善。2015年在湖南省婁底市實施了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試點;2016年組織在河北省、內蒙古呼倫貝爾市等40個地區開展了審計試點;2017年上半年又組織對山西等9。ㄊ校h委和政府主要領導干部進行了審計試點。審計試點連續圍繞“審什么、怎么審、如何進行評價”進行了積極探索和經驗總結,截至2017年10月,全國審計機關共實施審計試點項目827個,涉及被審計領導干部1210人。審計試點堅持“問題導向”,重點探索揭示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并積極探索符合實際的有效組織形式,形成了可推廣可復制的經驗做法,為起草《規定》提供了堅實的實踐積累。
答: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內容主要包括:貫徹執行中央生態文明建設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情況,遵守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重大決策情況,完成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目標情況,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監督責任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資金征管用和項目建設運行情況,履行其他相關責任情況。
審計機關應當充分考慮被審計領導干部所在地區的主體功能定位、自然資源資產稟賦特點、資源環境承載能力等,針對不同類別自然資源資產和重要生態環境保護事項,分別確定審計內容,突出審計重點。
答:審計署及各級審計機關要全面深入學習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武裝頭腦、指導實踐,推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工作深入發展。
《規定》為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指明了方向、明確了目標。各級審計機關要凝心聚力抓好貫徹落實,確保各項要求落地見效,促進領導干部牢固樹立綠色發展理念和正確政績觀,認真履行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推動解決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領域突出問題,切實維護生態環境安全和人民群眾利益。
審計署將加強組織領導,對各級審計機關深入開展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提出具體要求,并加強督促檢查落實,有效發揮審計在黨和國家監督體系中的重要作用。
各級審計機關在領導干部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實踐中,要樹立大數據審計理念,推進“總體分析、發現疑點、分散核實、系統研究”的數字化審計方式,加大自然資源資產和生態環境領域地理信息數據和相關業務、財務等數據收集、挖掘和分析力度,進一步推進資源環境審計信息化建設,提升大數據審計工作水平,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
各級審計機關將繼續加強與涉及自然資源資產管理和生態環境保護相關業務主管部門的協調,推進建立自然資源資產數據共享平臺,加大審計結果運用,形成監督合力,在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綠色發展中發揮積極作用。